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四次会议第1582号(医疗体育类175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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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临床路径中注意体现中药民族药的作用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我委高度重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推动中西医结合相关工作。
一、推动中医药、民族药积极发挥作用有关工作
(一)在相关工作中积极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发挥中医药作用。
一是
在执业医师考试中,设置了中医、民族医类别;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设置了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等;在国家卫生计生信息平台中,专门设置了中西医电子病历查询、共享相关板块,为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充分的空间。
二是
在相关政策制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近年来,我委在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印发肿瘤管理、抗菌药物管理等文件过程中,与国家中医药局充分沟通,认真听取并采纳有关意见,并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
三是
发挥中医药专家作用。近年来,我委在组织开展的“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周时,充分征求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其联合举办,组织中医药专家组成国家医疗队,为人民群众提供中医义诊服务和健康宣教。在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专家组中,专门设置了“中西医结合学组”,由多名中医药领域院士和知名专家组成,指导应用中医药技术开展脑卒中防治工作。
四是
在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应用。例如,将“中药电熨疗法”纳入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物理医学与康复学分册》;将辨证治疗方案纳入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等。
(二)配合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近年来,我委积极配合国家中医药局开展“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等工作,协调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综合医院等开展中医药工作。
二、关于在临床路径当中体现中药民族药有关问题
我委于2009年启动试点,在全国推进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为加强指导,我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内外诊疗指南、循证医学依据等,制定印发了相关病种的临床路径,供相关医疗机构参考使用。为贴近地方实际,避免“一刀切”,保障临床路径的可行性,我委在组织制定临床路径过程中,仅提出原则性要求,如,“抗生素”、“消炎止痛药”、“祛痰剂”、“神经营养药”等,而不明确具体的药品种类、品规等,未对选用中药或西药作出限制,相关症候适宜应用相应中药的,可以辩证选用相应中药制剂。同时,我们印发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参照我委印发的临床路径,结合本地区和本医疗机构实际,选择适宜技术和药品、器械,制订具体的临床路径。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对中医药、民族医药予以重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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