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关于命名园林城市的决定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6-16 04:08:22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关于命名园林城市的决定
文件编号:宁政发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命名园林城市(县城)的决定
宁政发<200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自治区建设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组织考核组分别于2008年3月和9月对灵武市、隆德县、石嘴山市、吴忠市、盐池县等5个市(县)申报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县城)工作进行了考核,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经研究,决定命名灵武市、隆德县、石嘴山市、吴忠市、盐池县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县)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的工作经验,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