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上海地方法规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法治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7-06-23 09:03:21

文件名称: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法治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水务(海洋)〔2017〕97号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法治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

各区水务(海洋)局、中心城区建委、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相关文件工作要求,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法治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对照任务分工,按照时间节点,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7年6月20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法治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落实《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本市水务海洋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水务管理和海洋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积极简政放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本市水务和海洋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求,全面深入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使水务海洋地方规范体系基本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权力监督全面有力,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取消、下放、转移有关行政审批的决定,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不同层级、岗位和各个环节的行政责任。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和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清理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完成我局所属的评估评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2、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探索权力事项标准化运行。组织指导区级水务(海洋)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评估行政权力运行效能,为改革行政管理手段提供重要依据。

3、创新管理方式和监管机制。全力推进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建立健全水务海洋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管理手段的应用,搭建信息化水务海洋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立与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制度相适应的水务海洋动态监视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提高监管的效率,建立违法行为大数据分析平台,为确定重点执法区域、执法对象提供有力支撑;构建风险管理机制,全面梳理供水、排水、水利、海洋等各个领域的监管风险点和风险级别,从全面巡查式监管向有重点的分类分级综合监管转变。

4、实现政事、政社分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加快推动行业协会的机构、职能、资产财产、人员管理与行政机关分离;摸清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加快推进企事分开。

5、依法强化水务海洋工程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明确质量和安全责任。创新建设管理模式,积极推进水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进一步加强水务海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6、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本市江河湖泊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河湖水面积控制、水资源保护等工作,加强河湖及河口滩涂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严格规范长江河道采砂及滩涂利用,维护江河湖泊和滩涂健康生态。

7、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作用。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协调推进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行为。严格用水效率控制,健全取用水定额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严格水功能区纳污控制,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资源。

8、依法推进海洋管理。突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导向,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海洋环评限批等制度,严控入海污染物排放,加快海洋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形成循坏利用型的海洋可持续发展格局。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以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启动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明确保护优先、集约节约、绿色发展的原则。深化与完善海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启动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动态调整,研究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程序,完善海域使用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严格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围填海管控办法》,制订实施方案。初步建立市区两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机制。完善海域海岛使用论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听证制度。

(二)完善水务和海洋管理地方规范体系

9、加强水务(海洋)管理重点领域制度规范。研究起草修订《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起草制定《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根据管理实践需要,及时研究制定《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管理规定》、《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办法》等水务海洋各重点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配合国家部委和市政府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0、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建立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对专业性较强、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分工的地方立法草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部门协调商议程序。建立立法征求基层意见制度,探索建立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三)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水务海洋政策研究工作,深入分析研判水务海洋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事关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思路举措、政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完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配套流程和文书。

12、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探索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纳入水务海洋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定程序,积极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调整,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探索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13、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时,征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有序推进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4、建立健全制度评估机制建设。全面实施地方立法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地方立法施行后,应当适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立法机构报送评估报告。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文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有效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文件予以修改调整或者予以废止。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发布。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新进行政执法人员,一律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将《行政执法证》定期更换与行政执法人员轮训考试相结合,轮训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方可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以作风建设为抓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监督管理和纪律约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能力素质为核心,加大培训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本素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精神作风。

16、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执法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分类保管和公众查询等规则。继续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后评估及修订机制。

17、加强行政执法协作与协调工作。建立市区联动,江海联动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因流域管理中与其他省市水务海洋管理部门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及时提请国家相关部委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予以协调;因具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及时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协调;因与其他部门管理职能交叉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及时提请市编制管理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协调;因本部门内不同执法单位管理职能交叉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业务处室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18、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运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报送,加强执法音频视频监控采集系统建设,积极推行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积极推进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五)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9、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部门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建立涉诉案件定期分析研讨机制,改进行政工作。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予以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反馈。

20、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完成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编制工作。发挥审计监督功能,规范审计工作程序,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加强对经济活动、预算执行、内部控制履行职责开展审计监督。

2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加大防汛、水资源管理、水务海洋重点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部门预决算及绩效评价、政府数据资源开放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进一步健全办事公开制度,面向社会服务的相关机构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解读,确保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2、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社情民意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围绕重大决策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媒体和公众集中关切的事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健全涉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23、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能力,提高应诉水平,建立行政诉讼后的反馈机制。

24、规范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

(七)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25、完善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制度。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要求,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和平时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26、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干部法治培训,增强干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工作的水平,把干部法治培训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平时考核的依据。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通过远程教育、集中学习等多种形式,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对机关干部、行业管理单位的干部定期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培训。

27、积极开展七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有重点地推动水务(海洋)普法工作向社会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延伸。建立新法律法规宣讲解读制度,水务(海洋)法律法规颁布后,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建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定期梳理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切实加强局党组对水务(海洋)管理法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研究解决水务(海洋)系统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定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措施,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

本行动计划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水务(海洋)系统法治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

(三)加强法治问题研究和宣传引导

加强水务(海洋)管理中的法治问题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为水务(海洋)事业发展提供支撑。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水务、法治海洋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