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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6-14 16:35:58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7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75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2015〕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含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市级原印发的《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渝水〔2013〕61号),已不适应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需要的实际,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移民局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含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合并更名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规划》,本市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的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移民局负责管理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的实施,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的实施。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家及市里的有关规定,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后期扶持规划》。《后期扶持规划》要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后期扶持规划》的范围主要是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涉及到的征(占)地移民村、社。对于移民安置区涉及到的征(占)地移民村、社,其移民现状人口应占该村、社现状人口的10%以上。

第六条 《后期扶持规划》的投资规模应按照市级确定的投资总规模控制。涉及单个项目(不含水利设施配套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高于5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本规划。

第七条 《后期扶持规划》由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批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是项目扶持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因实施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或修改的,由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参照有关行业规程规范执行。前期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投资。

第十条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一次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审批机关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先行咨询评估再予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随意变更内容,确需变更内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不含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的建设,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项目法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按照《重庆市招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经项目法人申请并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项目责任主体申请验收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行业规程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整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情况、工程监理情况和项目建立永久性标志牌情况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单位应出据项目验收鉴定书。后期扶持项目验收情况应在工程所在地村、社进行公示,让移民群众广泛知晓。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明确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有关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和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单)和项目移交手续等。对于地点分散、投资数额较少的项目,可以一个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建立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前期工作未审批的项目不得纳入建设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九条 使用市级及以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不含三峡水库)等投资建设的后期扶持项目,由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要明确任务和资金构成,市级以上投资补助标准参照同类项目执行。

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备案。涉及不在经市级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市级将责成其按程序调整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审批的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计划内个别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由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程序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文件,应及时报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一 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包干指标内的直补项目和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年度扶持资金应包含上年结转的项目扶持资金和因核减直补人口而增加的项目扶持资金)实施年度计划,由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备案。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计划内个别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上报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向市移民管理机构编报一次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批准后的直补项目和工程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同步录入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国家和市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核算单位要按《国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支付由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等进行审核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提前介入,指导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论证和监督检查后扶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标程序,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效益、资金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且每年应确定监测评估单位对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配合监测评估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每年3月底前,市移民管理机构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移民管理机构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的费用在中央每年下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中提取监测评估费。

第二十八条 市移民管理机构每年要不定期的组织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稽察或内部审计,稽察或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对稽察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每年3月底前,市移民管理机构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上年度稽察或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稽察或内部审计工作的费用在中央每年下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对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较好、移民群众满意的区县(自治县),在安排市级以上有关后期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区县(自治县)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次年年度计划投资。

第三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涉及《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332号)中的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和市移民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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