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宁夏地方法规

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6-15 16:16:22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发〔2013〕5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更好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试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降低16%。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积极开展具有示范意义的低碳城市、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综合运用多种控制措施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落实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以上,服务业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4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加快节能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5%。(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积极发展低碳能源。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鼓励开发利用煤层气和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宁夏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努力增加碳汇。加快植树造林,扎实推进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沿黄城市带绿色景观长廊、贺兰山东麓生态产业长廊、中部干旱带防风固沙长廊和六盘山生态保护长廊等建设,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开展碳汇造林项目。深入开展城市绿化,抓好铁路、公路等通道绿化。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强化现有森林资源保护,改造低产低效林,提高森林生长率和蓄积量。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增加农田、草地等生态系统碳汇。在火电、煤化工、水泥行业中开展碳捕集、封存试验项目。(自治区林业局、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继续推广利用电石渣、造纸污泥、脱硫石膏、粉煤灰、矿渣等固体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加快发展新型低碳水泥,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沙浆;鼓励采用废钢电炉炼钢—热轧短流程生产工艺;推广有色金属冶炼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减少石灰土窑数量;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电石等行业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改良作物品种、改进种植技术,减少化肥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努力控制氧化亚氮等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畜牧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提高排放控制水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应用高强度、高韧性建筑用钢材和高性能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鼓励开发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的新型材料替代传统钢材。鼓励使用缓释肥、有机肥等替代传统化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

(九)开展低碳城市试点。各市、县(区)要抓紧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方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践行低碳消费理念,成为低碳发展的先导示范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开展低碳产业试验园区试点。各市、县(区)要依托现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建设以低碳、清洁、循环为特征,以低碳能源、物流、建筑为支撑的低碳园区;要采用合理用能技术、能源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改造传统产业,集聚低碳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按照绿色、便捷、节能、低碳的要求,开展低碳社区建设。在社区规划设计、建材选择、供暖供冷供电供热水系统、照明、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材,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加快建筑节能低碳整装配套技术、低碳建造和施工关键技术及节能低碳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建立节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区能源与交通保障系统,积极利用地热地温、工业余热,积极探索土地节约利用、水资源和本地资源综合利用的方式,推进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引导社区居民普遍接受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开展低碳商业、低碳产品试点。针对商场、宾馆、餐饮机构、旅游景区等商业设施,通过改进营销理念和模式,加强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运营管理,加强对顾客消费行为引导,减少试点商业机构二氧化碳排放,引导低碳消费。(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局、质监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大对试验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试验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制定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形成支持试验试点的整体合力。对试验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开展试验试点经验交流。(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四、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十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需要,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重点排放单位要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的台账记录。(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局、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的指导,做好年度核算工作。加强温室气体计量工作,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构建地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境保护厅、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十六)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加大碳交易市场培育,重点培育自愿减排市场,探索全面参与自愿减排的途径,研究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探索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

(十七)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加快设施低碳化改造,推进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和军营。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将低碳认证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低碳产品比重。(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十八)积极推动行业开展减碳行动。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建筑等行业要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要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轻纺工业局、交通运输厅、食品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努力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宣传低碳生活典型,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生活观和消费观,使低碳理念广泛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七、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和对话。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积极开展多渠道项目合作。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积极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认真组织、申报、实施清洁生产发展机制项目。(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八、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统筹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发展经济适用的低碳建材、低碳交通、绿色照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低碳技术;开发高性价比太阳能光伏电池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大功率风能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地热发电、智能及绿色电网、新能源汽车和储电技术等关键低碳技术;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完善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环境保护厅、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保障工作落实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价考核。各市、县(区)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地级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各市“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行问责和奖惩。(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服务、咨询机构。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生态保护等工作的协同作用,完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加强财税、金融、价格、产业等政策的协调配合。(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五)落实资金保障。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要充分利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资金,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工作。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加大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局、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7日印发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