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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府网 2017-06-16 04:08:22

文件名称:关于宁夏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根据2007年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交接补充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71号)文件的要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由社保部门移交税务部门负责。2008年1月1日起,先将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交由地税机关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再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农村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实现全区社会保险费的五险统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收支、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督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审核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登记、征收、检查、催报、清欠、处罚。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在每月1日20日先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审核,然后持社保局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于次月1日10日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税大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其申报、缴费仍按照原方式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税大厅或者在银行进行缴费。我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在每月1日5日先到当地医保中心进行参保登记、申报、审核后,于当月1日10日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税大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缴费标准、缴费期限、缴费方式和缴费地点等信息,参保人员按照公告内容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缴费。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原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在社会保险费未正式移交国税部门征收前暂按照现行方式征缴。

特此通告。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

2008年12月15日

关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避免寒冷的冬季缴费人在缴费大厅排长队等候,并确保当年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12月29日(包括29日,以下同)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银行暂停代收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请广大缴费人于2008年12月29日前到中国银行各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2008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人到参保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缴费大厅缴纳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2009年1月1日后,中国银行继续代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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